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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云招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招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5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云招潘某,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云招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云招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4时10分许,被告人潘云招潘某酒后驾驶粤C×××××号牌小汽车从横琴开至华发新城6期三号岗处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因怀疑被告人潘云招潘某酒后驾车,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到场到对被告人潘云招潘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收取血样检测,被告人潘云招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云招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记录、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酒精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录像截图、珠公司化鉴字(2016)852号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云招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潘云招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云招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云招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云招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雪婷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