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美群与卢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群,卢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741号原告:徐美群,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卢华生,男,汉族,1960年11月4日出生,户籍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群与被告卢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群撤回对被告卢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美群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邵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城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