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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洪滔、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洪滔,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官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32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F自编02、自编13、13A,机构代码:91440101587609535N。法定代表人:杜广洪。被执行人:黄洪滔,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40106197402071539,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一横路313号101房,机构代码:56398414-6。法定代表人:庄国华。被执行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16号D2栋自编105房,机构代码:76765294-4。法定代表人:黄洪滔。被执行人: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46号701之02房,机构代码:61850056-8。法定代表人:邹至刚。被执行人:官雪美,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40112197511160028,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广州市海珠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黄洪滔、广州正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官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5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字第2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