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卉诉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卉,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490号原告李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谭晶,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双喜住宅-1-1。法定代表人夏德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茗荭,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庆祥,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卉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