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晓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6109号原告王晓勇,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建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宇。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星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燕鹰。委托代理人李明。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575元、停运损失费374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12493.0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三、四、五、六项,对其它事项无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6年6月23日03时00分许,王嘉攀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在七号公馆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贺永飞停驶的蒙L×××××号小型轿车的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本起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认定,王嘉攀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永飞无责任。三、车辆损失费:原告的蒙L×××××号小型轿车经科兴机动车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定损为6575元,有鉴定报告一份和修车发票佐证。四、鉴定费1800元,有票据佐证。五、交通费:参照原告的修理情况酌定为50元。六、停运损失费:原告的车辆属营运车辆,合理的修复期为8天,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出租车每天的平均收入340元计算,为2720元。七、保险的投保情况:王嘉攀驾驶的蒙L×××××号出租车在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八、其它:蒙L×××××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王晓勇。判决结果王嘉攀驾驶的机动车倒车时与贺永飞停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嘉攀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永飞无责任。蒙L×××××号出租车在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保财险巴市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王晓勇的损失为111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晓勇损失2000元。二、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晓勇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9145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闻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