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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段婉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婉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46号罪犯段婉玲,女,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台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婉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段婉玲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浙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婉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婉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罪犯段婉玲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婉玲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婉玲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