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东冬申请魏显峡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冬,魏显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冬,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农民,住永靖县。被执行人:魏显峡,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8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86号刘东冬申请执行魏显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东冬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