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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东冬申请魏显峡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冬,魏显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冬,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农民,住永靖县。被执行人:魏显峡,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8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586号刘东冬申请执行魏显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东冬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