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蔡勇、梁亦文、蒋石平、刘兰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勇,梁亦文,蒋石平,刘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勇,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梁亦文,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蒋石平,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刘兰英,女,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勇、梁亦文、蒋石平、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蔡勇、梁亦文、蒋石平、刘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勇、梁亦文、蒋石平、刘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石平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1515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兰英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2575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蒋石平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1515账户的存款45778元,划拨被执行人刘兰英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2575账户的存款88033元至石门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43001591068050001520账户;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蒋石平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1515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刘兰英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下南门营业所账号为605580003200652575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