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芳派与杨招治、施志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派,杨招治,施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75-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派,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招治,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施志斌,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派与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芳派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另案扣划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招治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及地下车位;查明被执行人施志斌有址在厦门市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1850号查封被执行人杨招治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及地下车位;于2015年12月30日另案(2015)南执行字第4073号查封被执行人施志斌名下址在厦门市的房产。3、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