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清富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58号罪犯张清富,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清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2012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21日、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清富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8.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