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勇诉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勇,黄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1089号原告龚勇,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黄金金,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诉被告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 茂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徐 天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伟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