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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勇诉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勇,黄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1089号原告龚勇,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黄金金,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诉被告黄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  茂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徐  天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伟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