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雨飞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雨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05号罪犯何雨飞,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兰法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428.08元。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将罪犯何雨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何雨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雨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雨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