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王兴强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强,李红武,付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强,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红武,住弥勒市。被执行人付玉莲,住弥勒市。关于王兴强与李红武、付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众多案件在法院,被执行人李红武的工程款已被依法提取并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24525元,被执行人李红武、付玉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刘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