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3769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赵秋辉,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1,男。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秋辉、被告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齐某2。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不甚了解便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且被告经常以琐事为由对原告及家人进行辱骂,甚至大打出手施以家暴;此外,被告还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等种种恶习。被告的以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基于此,双方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经慎重考虑,曾于2016年1月21日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开庭调解,被告作出承诺,原告于开庭当日撤回起诉。现裁定已经生效六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沟通,被告也未有悔改之意,夫妻感情已无法复合,彻底破裂。现依法再次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某1辩称,一、答辩人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儿齐某2由答辩人抚养。本人系一名公交司机,工作积极肯干,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在家尊长爱幼,尊敬父母。工作收入稳定,母亲是小学教师,父亲是出租车司机,妹妹是国企职工,家庭经济环境,教育环境较好,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妻子赵某无稳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刁蛮任性,2014年11月孩子六个多月时因夫妻争吵,自己一人跑回娘家不管孩子,孩子在家哭闹三天三夜发病不管,娘家亲戚长辈对赵某劝解,赵某对其娘家长辈多次辱骂,目无尊长,使长辈们气愤离去。夫妻吵架后,多次带孩子离家出走,2015年清明节前,赵某曾无故带孩子离家出走,亲戚朋友多方寻找未果,无法与之联系,考虑到孩子的安慰,报警寻人,警方也未找到赵某和孩子,报警三天后,才从赵某亲戚得知她和孩子的消息。2016年元旦前两三天,赵某带着生病的孩子又一次离家出走,走时带走家中所有存款、存折、银行卡及齐某1身份证。取走存折内存款。多次与其联系,方得知期待孩子已到北京,齐某1想去把孩子接回家,赵某却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至今十个月一直带孩子主宰娘家,齐某1多次去看孩子,从来不给开门,不让与孩子见面,根本无法与其沟通。赵某父亲去年亡故,其母还要照顾弟弟刚满弟媳及弟弟家刚满一周的孩子,以前娘家父母之间多次家暴,邻里可证,而且她对别人的好心劝解怀恨在心,性格孤僻。这样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孩子的负面影响较大。结合以上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齐某2,由被答辩人提供孩子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叫齐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被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齐某2现随原告生活。经本院询问,被告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齐某2医院票据、病历、费用明细,证明孩子一直跟着原告生活,在抚养期间由母亲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对此称无异议。被告提交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证明我有固定工作,具备抚养能力。原告称,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齐某2刚满两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参考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认为被告每月支付齐某2抚养费900元至齐某2十八周岁时止较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1离婚。二、婚生女齐某2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齐某1每月支付齐某2抚养费900元至齐某2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齐某1每月可探视婚生女齐某2两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另行协商),原告赵某应予配合。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1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