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春叶与张玲、张玉宝、代坤霞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叶,张玲,张玉宝,代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叶,女,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张玉宝,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代坤霞,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代坤霞名下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洪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