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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春叶与张玲、张玉宝、代坤霞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叶,张玲,张玉宝,代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叶,女,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住平原县恩城镇。被执行人:张玉宝,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代坤霞,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代坤霞名下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洪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