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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春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052号移送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春龙。本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要求执行应给付罚金11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及问话笔录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0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助审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