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丽芬与胡名仁、方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芬,胡名仁,方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718号申请人:李丽芬。被申请人:胡名仁,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13号。被申请人:方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芬诉被告胡名仁、方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丽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名仁、方黎明价值59.2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李丽芬以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路16号23幢3-4-2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名仁、方黎明所有的价值59.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李丽芬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路16号23幢3-4-2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