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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张道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张道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3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负责人米晋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洲村新工业区,注册号:440682000523936。法定代表人张道忠。被告张道忠,男,汉族。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安纳公司)、张道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到庭参加诉讼。二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佳安纳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年利率6.44%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逾期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被告佳安纳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4000元;3.被告张道忠对被告佳安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佳安纳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5年小企税易字第2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佳安纳公司提供10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44%;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逾期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被告佳安纳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佳安纳公司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张道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小企最高保字第303号),约定:被告张道忠为原告与被告佳安纳公司在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告佳安纳公司发放了100万元贷款。被告佳安纳公司现已停止营业,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2016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佳安纳公司送达《全额提前还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佳安纳公司应收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等。被告佳安纳公司、张道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佳安纳公司、张道忠未提出答辩。经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全额提前还款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案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被告佳安纳公司违约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因被告佳安纳公司违约导致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佳安纳公司负担。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告佳安纳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25402.22元,复利221.49元。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费4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佳安纳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佳安纳公司还本付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律师费44000元,收费合理,被告佳安纳公司按约应予以赔偿。被告张道忠作为借款保证人,按约应就被告佳安纳公司的本案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5402.22元,复利为221.4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6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66%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4000元。三、被告张道忠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4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9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安纳鞋业有限公司、张道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