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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鲁春节与吴礼正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节,吴礼正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974号原告:鲁春节,男,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吴礼正,男,安徽省铜陵市。原告鲁春节与被告吴礼正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春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春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春节负担。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