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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仲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636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曾莉敏,该公司常务副总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凤,胡雯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仲华,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