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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名华与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名华,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王名华,男。被执行人:陈小丽,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名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8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5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kwnuhzkv2us80suj3c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