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镇浩与姜镇达、赵海燕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镇浩,姜镇达,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4959号原告:刘镇浩,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姜镇达,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赵海燕,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镇浩诉被告姜镇达、赵海燕民间街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镇浩,被告姜镇达、赵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镇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镇达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赵海燕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法由被告姜镇达承担。被告姜镇达、赵海燕共同辩称:1、借款50000元属实,借款时间是2015年3月中旬,借款时被告赵海燕不是担保人,后被告姜镇达于2015年7月7日重新出具借条,担保人赵海燕签名也并非赵海燕本人所签,是由被告姜镇达所签,但被告赵海燕对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2、50000元借款已分九次全部归还给原告。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姜镇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赵海燕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2.借条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姜镇达还存在另外的借贷关系的事实。为证明自己辩称的主张成立,被告姜镇达、赵海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ATM机存款单3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信用卡刷卡记录1份、申请本院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1份,拟证明被告姜镇达已向原告还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姜镇达、赵海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姜镇达、赵海燕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被告姜镇达、赵海燕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确认已收到汇款21500元,但原告认为该21500元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货款而非归还的借款,对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中的其余4笔汇款无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汇款21500元,虽然原告陈述该款项性质为被告支付的货款而非归还的借款,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故本院认为被告支付的21500元系归还的借款,故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ATM机存款单3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信用卡刷卡记录1份均予以采信,对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镇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赵海燕作为担保人。被告姜镇达已归还借款2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姜镇达辩称已归还借款50000元,但仅提交证据证明归还了21500元,对剩余借款的归还情况,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姜镇达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赵海燕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姜镇达归还借款28500元,被告赵海燕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剩余部分借款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镇达归还原告刘镇浩借款28500元;二、被告赵海燕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镇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负担2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