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6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彦涛���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彦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6670号原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娜,女。被告:王彦涛,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彦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彦涛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