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3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龚喜和申请执行叶其连、汤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喜和,叶其连,汤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龚喜和,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叶其连,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汤云富,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龚喜和与被执行人叶其连、汤云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1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其连、汤云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喜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其连、汤云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叶其连、汤云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其连所有的位于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200X**)、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200X**),被执行人汤云富所有的位于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2J2X**)、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0706X**)、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09J07X**)、江津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3J04X**)。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龚喜和与被执行人叶其连、汤云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汤云富、叶其连2016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龚喜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执行人汤云富、叶其连2017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龚喜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三、被执行人汤云富、叶其连2018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龚喜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元。四、本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龚喜和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追偿;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执3367号案件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汤云富、叶其连未按本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龚喜和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龚喜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3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洪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