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塔娜、阿云嘎、查干巴日斯、钟娜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娜,阿云嘎,查干巴日斯,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18-1号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11714100XY。被申请人塔娜,女,蒙古族,1987年04月25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阿云嘎,男,蒙古族,1983年06月30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查干巴日斯,男,蒙古族,1985年05月27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申请人钟娜,女,蒙古族,1982年07月01日出生,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塔娜、阿云嘎、查干巴日斯、钟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塔娜的工资;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阿云嘎的工资;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查干巴日斯的工资;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钟娜的工资。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塔娜的每个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塔娜的工资执行时间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二、对被申请人阿云嘎的每个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阿云嘎的工资执行时间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三、对被申请人查干巴日斯的每个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查干巴日斯的工资执行时间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四、对被申请人钟娜的每个月工资中扣留3000元(被申请人钟娜的工资执行时间从2016年11月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斯特木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