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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许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许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某某在在开原市某某合作某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许某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某某信用社帐户508XXXXX存款1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二、将被执行人许某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某某信用社帐户508XXXXX存款53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伟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