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海,周华,王子前,刘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诸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学海,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周华,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子前,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涛平,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学海、周华、王子前、刘涛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华在安丘农村商业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埠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华在安丘农村商业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石埠子支行62×××69帐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