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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振廷与被告谢书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廷,谢书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623号原告:何振廷,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柱,平泉县滨河法律维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书印,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芹,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廷与被告谢书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振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振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