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石永池、黄志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池,黄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石永池。被执行人黄志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志有名下的银行存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