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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于伟诉杨静、党志强、苏克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杨静,党志强,苏克俭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于伟,女,1954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杨静,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党志强,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苏克俭,女,1940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伟诉被告杨静、党志强、苏克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静、党志强、苏克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窦        闯审 判 员 车军人民陪审员曲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