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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冯建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建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331号罪犯冯建斌,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建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86937.18元(已赔偿40000元),甘肃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3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定中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入监后,未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