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炯炯、蒋海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炯炯,蒋海珍,蒋勇捍,XX,蒋坚强,乔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96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宝代表人:韦中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炯炯,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蒋海珍,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蒋勇捍,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XX,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蒋坚强,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乔白妹,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勇捍、赵炯炯、蒋海珍、XX、蒋坚强、乔白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蒋勇捍、赵炯炯、蒋海珍、XX、蒋坚强、乔白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已查封,但车辆查无下落,房产均设定大额抵押,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9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