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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满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兰凤与满城县澜龙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兰凤,满城县澜龙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郝兰凤,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七一路仁慧街176号。被执行人满城县澜龙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县南韩村镇东苟村。代表人:赵兰臣。本院在执行郝兰凤与满城县澜龙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09)满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