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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磊与被执行人李燕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磊,李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毛磊,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燕涛,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毛磊与李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燕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毛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燕涛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7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