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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肖生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肖生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897号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辉,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肖生翔,山丹县居民。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肖生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