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林巧妹、林佳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林巧妹,林佳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966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中央华城11栋1单元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6012225。主要负责人: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刚,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瑞英,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巧妹,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林佳树,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被告林巧妹、林佳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