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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李继生与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生,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358号原告:李继生,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水东党工委大沙垌。法定代表人:林性标,该公司懂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生诉被告广西玛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生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愿意和解,被告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原告李继生已预付),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李继生负担。审判员  杨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荣豪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