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沈久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久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051号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7号7-4。法定代表人:刘运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启军,男,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沈久海,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久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重庆新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