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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炜婷,陈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80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岑炜婷,女,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锦标,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陈锦标、岑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锦标、岑炜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55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90182.83元。因债务人陈锦标、岑炜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锦标、岑炜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车管所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锦标名下有1车辆,本案轮侯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0182.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8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