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邓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06号罪犯邓斌,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邓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伟归案后,为争取立功,愿意配合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当晚23时许,李伟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标东要求购买10克冰毒。随后,郑标东联系被告人邓斌拿货,并约好10克冰毒以900元卖给李伟,邓斌和郑标东各得600元和300元。次日0时许,邓斌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上油松村将用烟盒包装好的冰毒交给郑标东,并授意郑标东交易毒品可以先将毒品放在一边,收钱后在告知李伟毒品所放位置,这样比较安全。随后,郑标东来到上油松村展华学校附近路段,并将毒品放在一课树下。当李伟上前要和郑标东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涉案毒品(经鉴定重9.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1时许,民警在郑标东配合下,将邓斌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2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3.3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邓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