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冯颖、姜广、刘淑艳、许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刘淑艳,姜广,冯颖,许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503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刘淑艳,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广,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冯颖,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许春英,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李淑艳、姜广、冯颖、许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琚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