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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冯颖、姜广、刘淑艳、许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刘淑艳,姜广,冯颖,许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503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刘淑艳,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广,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冯颖,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许春英,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李淑艳、姜广、冯颖、许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琚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