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赣州绿洲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双鹏、曾文婷、曾令添、谢定香、李灿林、蔡雅春、李婧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赣州绿洲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双鹏,曾文婷,曾令添,谢定香,李灿林,蔡雅春,李婧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18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8190-9。负责人:黄欣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丽,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赣州绿洲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06347180-3。法定代表人:罗双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罗双鹏,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曾文婷,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系被申请人罗双鹏配偶。被申请人:曾令添,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申请人:谢定香,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系被申请人曾令添配偶。被申请人:李灿林(曾用名李称林、李灿菻),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蔡雅春(曾用名蔡亚春、蔡亚媋),女,汉族,1962年12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申请人李灿林配偶。被申请人:李婧西(曾用名李婧),女,汉族,1987年1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申请人李灿林、蔡雅春之女。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绿洲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双鹏、曾文婷、曾令添、谢定香、李灿林、蔡雅春、李婧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536069元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绿洲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双鹏、曾文婷、曾令添、谢定香、李灿林、蔡雅春、李婧西的银行存款953606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