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博诉被告奚博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奚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61号原告张博,男。被告奚博锋,男。张博与奚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博负担。审判员 刘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