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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波、徐进、赵红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波,徐进,赵红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86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红霸,男,1986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波、徐进、赵红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波、徐进、赵红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