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波、徐进、赵红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波,徐进,赵红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86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红霸,男,1986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立波、徐进、赵红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波、徐进、赵红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春燕审判员 李冠霖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