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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德阳汇金商贸与中江清河万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中江清河万货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59号申请人:德阳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中江县。经营者:王仁秀,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中江清河万货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冷凯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华诚副食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江清河万货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申请人的货物(详见送货单)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华诚副食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江清河万货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华诚副食经营部的货物进行扣押(扣押的货物详见扣押清单)。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华诚副食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伦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