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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亚丹与被执行人王国政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丹,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亚丹,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25197910310313,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62号6-1。被执行人: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四区19号2-1-1。法定代表人王国成,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60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210203196004081095,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61号3-3-3。本院在执行赵亚丹与大连维多利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