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丁黔、奚敏凤诉王平、张金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黔,奚敏凤,王平,张金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黔,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龙涛,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奚敏凤,女,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龙涛,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平,女,土家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张金格,男,土家族,1967年1月21日1,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调字第311号调解书,受理执行丁黔、奚敏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张金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暂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执行人王平、张金格应支付丁黔、奚敏凤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9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币56087.5,执行费人民币42860.88元,共计人民币4088948.38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