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小兵江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兵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上饶县,现住上饶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执行逮捕。辩护人俞香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及其辩护人俞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在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两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两支射钉枪的枪身,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在淘宝网多家网店内购买若干枪支散件,并利用磨光机对枪管进行加工,共组装了八支枪支。经鉴定,该八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均可正常击发。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在家中三楼搜查出来的八支枪支是自己主动交代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有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小兵江某有自首或以自首论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首次“讯问笔录”中用的是“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是怎么被传唤到五府山派出所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才用的“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在立案前的调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立案的理由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次日根据江小兵江某的供述扣押了八支枪支,江小兵江某因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传唤盘查,在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非法制造八支枪支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30日经余立军某反映,公安机关掌握并扣押的子弹是13发(不是军用子弹),尚不够立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在2015年11月1日江小兵江某被调查及被讯问前未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仅应其有违法嫌疑而不是犯罪嫌疑被传唤到派出所,在江小兵江某如实交代前,尚属“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阶段,本案即便有发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嫌疑,也未发觉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自首论”的情节;2、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属初犯、且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当属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恳请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在上饶市区五金店内购买了两支射钉枪枪身及弹珠若干;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利用淘宝账号“江小兵江某1026”在淘宝多家网店内购买了枪管、枪管套、枪身、枪托等枪支散件若干,用“江小兵江某”户名的邮政卡捆绑支付宝付款,并通过申通、韵达等快递收货;被告人江小兵江某通过组装、改装等方式组装了八支成品枪。经鉴定,该八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均可正常击发。另查明,2015年10月30日下午,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信州区申通快递报案,其店内发现有疑似子弹的物品,该子弹是从一件寄往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的包裹里掉落,同年11月1日,民警在上饶县五府山镇江小兵江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将其抓获并带着五府山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出其用所购买的枪支散件组装了八支枪支,枪支放在家中三楼,民警在其家中三楼搜出该八支枪支并扣押。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的出生日期等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江小兵江某2015年10月30日下午,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到信州区申通快递报案,其店内发现有疑似子弹的物品,该子弹是从一件寄往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的包裹里掉落,同年11月1日,民警在上饶县五府山镇江小兵江某经营的副食品店内将其抓获并带着五府山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对在网上购买枪支散件组装成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江小兵江某的交代,在其家中三楼扣押类枪支八支;3、被告人江小兵江某供述,证实了被告人于2015年上半年至2015年10月份,利用淘宝账号“江小兵江某1026”爱淘宝上购买了枪支散件若干,用江小兵江某户名的邮政卡捆绑支付宝付款,并通过申通、韵达等快递收货,在上饶市解放路一家店铺里买过钢珠和枪身,组装了八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4、证人余某证言,其在上饶市信州区经营申通快递公司,2015年10月30日下午,其公司对包裹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个寄给江小兵江某的包裹里装有子弹,后报案;10月31日又有一个包裹寄给江小兵江某,公安的人来检查,发现里面是枪管;5、证人罗某证言,其在五府山镇经营申通快递代理点,十月底有几个寄给江小兵江某的快递,有长的管状物,有小盒子装的等,最后三个包裹被公安人员取走了;6、搜查笔录,在江小兵江某家中三楼房间内发现组装好的类枪支八支,钢珠一小袋;7、被告人江小兵江某淘宝基本信息及在各家店铺购买枪支散件的交易记录;8、被告人江小兵江某购买子弹、射钉枪身的快递单;9、从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家中扣押的八支类枪支、磨光机的照片;10、以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名字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4的账号交易明细;11、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上饶市信州分局送检的八支类枪支,均已改制火药枪,该八支类枪支均具备杀伤力,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均可正常击发;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了在江小兵江某处扣押组装长枪8支、货运单等物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枪支散件若干,通过快递收货,并将枪支散件组装成八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因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嫌疑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其从网上购买枪支散件并组装成八支枪支,并交代了该八支枪支放于家中三楼,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属“以自首论”的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江小兵江某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且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小兵江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丽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咏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