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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牛俊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0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俊俊,无业。2015年9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俊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俊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牛俊俊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家中,容留徐某、王某某吸毒一次。2、2016年5月17日5、6时许,被告人牛俊俊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家中,容留王某某、徐某、牛某、王某某吸毒一次。3、2016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牛俊俊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家中,容留王某某、徐某、牛某吸毒一次。综上,被告人牛俊俊共计容留他人吸毒3次9人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牛俊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牛俊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王某某、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俊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俊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俊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同时被告人牛俊俊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牛俊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俊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