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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卫星与被执行人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卫星,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133号申请执行人邱卫星,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栓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邱卫星与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邱卫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州艾迈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